姜堰三水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查看: 46499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院] 【法护营商】违反公司章程召集程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行使撤销权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6-21 10:55: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泰州
当前,姜堰法院正在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民二庭为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推出“法护营商”栏目,旨在通过典型案例、法律解析、总结经验等,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规范治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4 q) A# c7 c0 a0 O# y" c# J# Z# F' x3 C9 O1 B  I
6 i& {" _. P! P+ |( P/ |/ ^
案情: i. ^# p! U  l- ]1 {' N7 _
) a2 P) P  X6 |& ^! N0 t- y
原告刘某系被告白云公司股东,被告白云公司决定在2020年11月27日召开全体股东会会议,公司总经理曹某在2020年11月16日发短信通知全体股东到公司开会。全体到会股东认为原告不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工程承包合同,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一致作出如下决议:1、追究刘某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180万元;2、决定用刘某所投公司的全部股金及至2020年11月30日的公司红利中应属刘某的部分一同抵偿违约金;3、从2021年12月1日起取消刘某的公司股东资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股东会决议。. c' K' P8 x2 d$ s  l6 w% C; O( s

% c7 D! A% ~) W: l" y* `& d4 _法官提醒
8 F! O7 ?& T+ R( d4 w( z; w9 @; [
  q- V+ I6 Y  R% L9 k
% |3 V( o, {1 H5 T, |( C8 K6 ~3 w4 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原告是被告白云公司股东,有权就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提出撤销诉请。
! ^+ d2 U; o3 r4 c4 Z8 B4 J. t, u1 @5 P0 R! j0 B( @3 W!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白云公司公司章程也明确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由此可见,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仅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案被告白云公司决定在2020年11月27日召开全体股东会会议,其公司总经理曹某在2020年11月16日才发短信通知全体股东到公司开会,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不符,属于未按章程规定时间履行通知义务,被告召开股东会程序不当,因此所作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白云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K6 {# d- o8 u! I( H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