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次被骗报案也爱理不理,最后拿个白纸简单记下,没有下文 |
这个事情有点复杂,关键是李某这个人的行为到底算啥?争议的关键可能就在这里。 R2 {: z% d, ?+ T" S i$ N! r/ e 按照答复的情况来看,两人此前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包工头李某,但李某在得款后将钱取走,这个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侵占,还不太好说,要结合具体情况而论。 如果银行卡和密码一直在李某手上掌握,倒是比较符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话,认定为侵占的可能性大些。4 s. G' _) d( I @ i' Q2 u 但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需要当事人自行去法院起诉,这是和盗窃的区别所在,盗窃显然是由公安机关处理,但侵占罪与此性质不同,处理途径也不同。 |
报警派出所不做笔录,不调查,只开头回复,请问这个又合规矩吗?今天的回答又是答非所问 |
姜堰公安新闻办 发表于 2019-3-6 14:17 你还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到底这个事在不在派出所职权范围,我报警李寿飞以欺骗盗取他人银行卡的钱,和拖欠工资两码事。拖欠工资住建局那里已经回复,请派出所不要混淆视听。至于他们没有用正规的维权方法,你们已经作出处理,这就是法盲的代价。 |
网友,你好! 你所反映的情况,经了解:2019年3月5日早晨,中梁首府工地工人张某某和游某某因工资问题来到工地,张某某爬上9号楼吊塔,以站在塔吊大臂上的方式阻止9号楼塔吊施工,游某某拉掉砂浆机的电源阻止施工。接报后城南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张某和游某某至城南派出所。经初步了解,2018年张某某和游某某在中梁首府工地做工,2018年年底工地施工单位已将二人工资打到各自银行卡上,但二人此前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包工头李某某,李某某将二人卡中的钱取出,未将二人工资付清。2019年2月初派出所已协调双方至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目前李某某仍欠二人各约一万元。张某某和游某某现已回家,警方提示:追讨工资应依法进行,切忌采取违法手段。 |
还请城南派出所回复此事到底可不可以受理,不可以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
被盗取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 |
欺诈盗窃也可以不管吗?报警可以不做笔录,可以挂电话,没看住建局建议报警处理吗?住建局是怎么法盲吗?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j6 p7 w5 J+ g, S+ v% j6 d 《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除非是经济犯罪,否则公安机关不好管。 经济纠纷协商解决不了直接去法院起诉 |
姜堰黄山松 发表于 2019-3-6 08:22 不是,中梁壹号院 |
南通四建,是不是芙蓉园工地啊?, |* F- j* q$ j' k |
哦 |
我看上面住建局回复走司法程序或报警,为什么派出所可以不受理,对那个叫李寿飞的报警都没用,派出所对这种人没执法权吗?只有对农民工才有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