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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0 B1 N0 s. r% ?; T# `# R$ N2014年孙某与吴某签订《投资协议书》,各出资25万元共同投资A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A公司资不抵债,孙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出资款并支付利息。3 c5 M* {0 d* G2 f# |. q& g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即为独立法人,为确保债权人利益,公司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维持,非经法定事由股东不得向公司主张退股。孙某要求退股并返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m- N0 b. ?8 _% 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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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L* [0 e% P( d; Q7 Z0 E% }
公司人格独立以及公司资本维持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股东想要退出公司经营,不能直接要求公司退还投资款。直接退还投资款,意味着减少注册资本,违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东出资后,一般情况下并不能要求公司直接返还出资款,如果想退股的,只能以法定事由和程序退出。
6 ^4 V& D, k* \9 \通常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退股:
8 g* w$ K8 P& Z, n" `一是转让股权。股权作价转让给其它股东,或者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转让给第三人。1 E) s/ E, R, s0 m
二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有《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z: o5 C5 S, p
三是按法定程序减资。四是通过解散清算方式退出公司。! @1 L- L, f Q$ u5 r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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