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证明了以上的说法。 去年年初,在某企业工作了二年的销售经理王某,准备在市区购买住房,在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手续时,被要求提供收入证明。根据他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上一些销售提成,其每月实际平均收入约为7000元;但按照其申请的贷款数额,银行要求其月收入不能低于1万元,否则,只能降低贷款总额。为此,王某在到公司开收入证明时,要求把自己的月收入写成1.1万元。为帮助员工解决购房的费用问题,公司总经理点头答应了,王某因此顺利地办出了购房按揭。 今年春节过后,王某提出辞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但万万没想到,两个多月后,王某又来到公司,提出一个让公司目瞪口呆的要求:公司必须以每月1.1万元薪金为标准,补足近两年的差额工资共9万余元,否则,将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王某的理由和证据就是公司出具的那份收入证明。 公司找了企业法律顾问张律师来处理此事。张律师费了一番功夫查找了公司的人事工薪原始资料,结合公司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薪水平,以证明那份工资证明并不属实。 官司打到了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就证据角度而言,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是有法律效力的,毕竟,在那份收入证明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还盖着公司的章。同时公司自身在工资管理方面不规范,又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具体明确的工资数额,公司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结果导致败诉,公司最终吃哑巴亏,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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