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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关于优抚对象就医咨询民政或社保部问。(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分局已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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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5-12 15:5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本帖最后由 今日姜堰版主 于 2020-5-14 09:10 编辑
/ @3 v" [7 U) u% D* f' ?# T. E7 r' N& S
本人家族中有一位长辈:女,75岁。优抚对象,性质属于烈士子女,现因病需住院,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已入院治疗。请问相关部门,该优抚对象只否可以再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材料?  o% k' K) ?) k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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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0-5-12 16:28: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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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0-5-12 19:19: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民政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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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0-5-13 06:02: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内蒙古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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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0-5-13 11:51: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我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人员、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等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医疗救助,相关费用均在医疗平台上结算。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不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目前无专门的医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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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0-5-14 08:45: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网友您好,根据泰医保发【2019】29号文件精神:由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补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8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凭社会保障卡就医,就诊医疗机构负责与联网的医疗救助信息平台中的救助对象进行核对,经确认后,医疗救助资金结算与医疗保险报销同步进行,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无需另外申请。
  G$ C0 [: l5 C: ]由于无具体姓名核查来信人反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建议其向退役军人事务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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