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张某扶养纠纷案——家庭生活应当互谅互让 要点:和谐价值观 【案情简介】 赵某(女方化名)与张某(男方化名)系夫妻关系,生一子一女。婚后赵某长期卧病在床,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月领取残疾补助金。2012年2月,张某因家境困难,迫于无奈外出打工,将赵某托付岳父母照顾,并达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及垫付治疗费的协议。张某按协议每月将生活费由村支书转交赵某。2019年赵某因病再次住院,在村支书转交张某给的生活费时,以不足以支付生活所需为由拒绝接受。2020年,赵某以生活费偏低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前期医疗费用并按照1000元/月标准支付扶养费。审理期间,张某因患心脏病住院治疗花费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依法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扶养费的权利。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履行。考虑张某自身健康出现问题花费较多医疗费,且两子女需要其承担抚育责任。法院综合双方实际情况,判决张某支付前期扶养费和医疗费,驳回赵某要求增加扶养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张某履行判决义务,家庭生活如常。经对接,赵某所在街道办、妇联、民政部门亦对其进行了救助。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家庭生活中途发生变故后,鼓励配偶间相互理解与扶持,维护家庭和谐的典型案例。夫妻不仅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与担当。在配偶一方需要扶助,尤其是患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另一方需要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予充分的帮助,这既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也是夫妻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张某理应承担起扶养重病妻子的责任,赵某亦应充分体谅丈夫患有疾病,且有两子女需要抚养,经济压力较大的现状。家庭生活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扶持、互帮互助、风雨同舟,患难与共。 0 ?6 {& e% u# F,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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