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甲、乙二人,各认缴出资500万元。2020年5月8日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减少出资至100万元,二股东各减少450万元,减资后二股东分别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48年12月1日。次日A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后向登记机关作出说明,表示公司已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已对公司债务予以清偿或提供了相应担保。后登记机关准予A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 }! q# E1 L7 h) ]2021年10月A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认为二股东违法减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股东各返还出资款450万元以归入破产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 A公司在作出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前,已经存在数名债权人,且有法律文书确认。A公司决议减资后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并未直接通知上述已知债权人,且减资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债务清偿与担保说明。该减资既不符合法定程序,又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故意,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7 G5 N o5 |0 @【提醒】 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清偿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通知债权人程序是法律为平衡法人与私人利益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免责的前提条件。
# a6 u+ O. N. x/ f9 }因此,虽然公司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可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通过内部决议自主决定,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以避免因公司减资产生损及债权人债权的结果。且在有明确的债权人时,应先直接通知债权人,而非跳过该方式径直公告通知。减资程序合法、完整是减资股东避免承担额外法律责任的核心标准,如相关股东违法减资损害债权人利益,符合抽逃出资实质要件的,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N! C1 Y, `8 A& M
在此提醒公司股东,切莫为逃避责任,不直接通知明确债权人即悄无声息办完减资手续,妄图“溜之大吉”。 2 a8 n* h5 K U%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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