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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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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2 ]& B) W- Q4 w y0 a 我市参保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限额内个人不负担,限额标准为1200元,超过限额标准的由参保人员承担。参保女职工因分娩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负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时结算的个人不负担;未实时结算的或在外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个人不负担,高于限额标准的报销80%,限额标准为:顺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泰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 V4 o) n* q9 n8 A6 V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照符合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支付20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高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200元,低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最高限额标准支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门诊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享受门诊统筹待遇。4 P1 U$ w% i; F9 z& L% 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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