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21日参加2016年温州·万象城·春季人才交流大会,公开对外招聘工作人员,其中发布机械工程师岗位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机械类专业,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机械制图各类常用软件及机械加工各工种的工艺要求,能编制各种加工工艺。曹某于2016年2月22日填写招聘登记表时写明最高学历为大专、所学专业为机械设计与制造、现职称为工程师,工作经验一栏写明1986年9月至2012年在皖南机械厂任工程师,2013年至2015年在温州海鸥公司任工程师等,并上交某公司存档。2016年2月24日,曹某到某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双方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工程师岗位工作。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工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工会于2016年12月19日复函同意某公司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18日,曹某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 原告某公司认为被告提供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均系伪造,且被告填写的招聘登记表中的相关工作经历为虚假,故于2017年3月29日向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仲裁委逾期未受理,原告因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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