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3 O, ~, ]% E5 E+ Q& Z; c- D* z 6月24日下午,我妈(85岁)在女儿的陪同下,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房产证名字更正手续。
. ]+ @, x5 e: u. u4 y$ p" B 我妈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刘某萍”,但房产证上原登记的名字是“刘某平”,同音但不同字,其他资料如住址、单位等都一致。我们按照事先咨询的要求,带上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等到行政服务中心,然而办事人员却以领导说不行为由拒绝,要我妈单位证明房产证上的“刘某平”就是身份证上的“刘某萍”。
7 F. ^3 ?) M" a, y4 i 这真是令人哭笑不得,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簿上写明了我妈工作单位为彭垛小学,与房产证上登记的彭垛小学一致,而现在工作人员还要我们再绕圈子,找学校打证明。而我妈已经退休多年,当年的彭垛小学也早已撤并至现在的南苑学校,现在给我妈添了不小的麻烦,还得再找学校出证明,多此一举姑且不说,难道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簿不是有效证明吗?我们深感这样的做法与国务院简政放权,为民办实事的精神所不相符合的。 + Q8 A L2 h" y
我妈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这样的大热天里让老人家反复折腾,我们也于心不忍,现在遇到这样刁难的事情,我们觉得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仍然存在不小的官僚作风,给群众办事带来了很多不便,请大家评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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