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姜堰区国土局,姜堰区溱潼镇政府等职能部门的领导们好: 位于姜堰区溱潼镇冯庄村三组的村民王X林,此户现有住宅面积约270个平方左右,是周边住户的双倍之多,已经远远超过《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条文所规定的占地面积标准,但人心不足蛇吞象,该户自认为有人脉和资源,横行乡里,仍然继续在现有建筑红线外修建外墙圈地(均有扩建前后照片为证),且在新建的外墙上预留了窗户,妄图为后期的继续违法扩建做准备,恳请上级部门领导依法依规查实,依法撤除已经形成的违章建筑设施,打消违建专业户的继续扩建蚕食企图,杜绝后续的继续违章,并依法依规清退超标建筑面积,恢复原有地块地貌,让基层农村少一些阴霾,多一些阳光,多一些公平,让权利和公信力运行在老百姓的口碑上,还农村和谐与安宁,坚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一定能伸张正义并说清道理,作为普通基层老百姓要懂法用法,所以另附部分法律条文大家一起学习。 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规部分条文摘录: 第五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2 h4 n, [1 L1 G- J+ E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不满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 d( P2 { \5 `/ _0 \* @- W(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结合农村村民实际居住需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s# Y5 a( ^3 z, v2 s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 ?( s/ |" c1 P7 C
9 ]: C" |# k" U
9 V: b* a! c, }0 e& e- T1 r' 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