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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 P% ?/ p1 X' m+ r2 ~1 c% U$ j2014年孙某与吴某签订《投资协议书》,各出资25万元共同投资A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A公司资不抵债,孙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出资款并支付利息。
& ], _5 e! i+ h9 o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即为独立法人,为确保债权人利益,公司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维持,非经法定事由股东不得向公司主张退股。孙某要求退股并返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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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8 f4 `/ ]% v1 \% k1 }, G* l/ @公司人格独立以及公司资本维持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股东想要退出公司经营,不能直接要求公司退还投资款。直接退还投资款,意味着减少注册资本,违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东出资后,一般情况下并不能要求公司直接返还出资款,如果想退股的,只能以法定事由和程序退出。
W, ~- L+ ^1 [* s5 \5 I% b0 k通常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退股:9 I# r8 R6 y$ P+ @
一是转让股权。股权作价转让给其它股东,或者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转让给第三人。* G% H; \0 { T1 E( g3 a! f
二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有《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z" U7 E: E8 U三是按法定程序减资。四是通过解散清算方式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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