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三水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查看: 45742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其他待新增] 关于部分寄售行涉嫌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风险提示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3-8 10:4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泰州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等有关规定,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未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典当业务。
我国实行金融业务特许经营制度,任何机构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典当、发放贷款、吸收存款等金融业务。我省寄售行不持有金融许可证,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近期发现部分寄售行以”“”“典当等字样开展业务宣传,诱导客户抵质押二手车、金银制品、房地产等,非法向客户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息费,涉嫌从事非法典当业务,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等规定。部分寄售行虽然未以”“”“典当等字样开展业务,但是存在诱导客户抵质押二手车、金银制品、房地产等物品进而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息费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放贷活动。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动产、房地产抵质押业务的寄售行,涉嫌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等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持牌典当行合法权益,防范部分寄售行非法从事典当等业务风险,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业秩序,现发布如下风险提示:
有典当需求的消费者在选择典当业务时,请选择同时持有《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并切实增强辨别和防范非法典当业务的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非法典当活动,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社会公众特别是持牌典当行如发现寄售行有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建议及时向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泰州市姜堰区金融行业协会
                                                               2023年3月
# q# p2 @+ I3 g5 n: T5 a- f9 H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