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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待新增] 泰州市姜堰区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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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3 16:3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泰州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供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线索,进一步提高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效能,根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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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对姜堰区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及其他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行为。

受理单位:姜堰区政府办(金融二科)

单位地址:姜堰区上海路1号

电    话:0523-88869605(传真);12345

电子邮箱:jsjyjr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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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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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姜堰区政府办收到举报后,根据线索类型,可会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姜堰支局、公安分局等职能部门核实举报是否属最新真实线索,属最新线索的,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影响范围、涉案金额、涉案人数等情况,由区政府办决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1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区政府办负责在案件审结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举报奖励,领取奖金的方式、地点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奖励标准如下:

(一)所举报案件涉案人数100人以上、金额1000万元以上,提供有效线索,经核实,奖励1万元;

(二)所举报案件涉案人数50人以上、金额500万元以上,提供有效线索,经核实,奖励5000元;

(三)所举报案件涉案人数20人以上、金额100万元以上,提供有效线索,经核实,奖励2000元。

以上3档标准,就高奖励,不重复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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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案件办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金融违法案件;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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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情况由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举报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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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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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区政府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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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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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泰州市姜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泰姜处非办〔2020〕2 号)不再执行。具体解释权归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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