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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高空抛物问题真的管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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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9-21 10:20: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前段时间发布了一条君安世纪城高空抛物现象的情况,依旧没有得到有效根治,经过多方面沟通后居然“惹火上身”,之前因为高空抛物影响居住环境不得已搭建了一个挡着垃圾的遮挡物,不得不说有关部门办事效率真的很高,我们的问题没解决,现在需要我们配合工作,对遮挡垃圾的东西进行拆除,那我们的问题何时能得到解决?任由垃圾继续放肆舞动?任由别人继续肆意妄为?小区的环境一塌糊涂,车辆随处乱停,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些一系列的问题为什么都没有重视,反倒是抵制的人成了问题,做事的人成了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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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3-20 07:58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12#
    发表于 2024-9-22 10:45:4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武汉
    没有什么管不了的 只有不想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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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3-20 07:58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11#
    发表于 2024-9-21 17:25: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
    你是从哪里听说 效率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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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24-9-21 15:20: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高空抛物不文明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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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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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9#
    发表于 2024-9-21 14:08: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hyabusa 发表于 2024-9-21 12:37
    9 x8 Y! _7 g  n7 M装摄像头仰拍取证,一旦拍到抛物的,报警把证据交给警察就行,剩下就交给警察.

    / I, V' f. W; l8 e" a# B: x当你报警后就知道不是这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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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发表于 2024-9-21 13:11: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正巧今天看到个“高空抛()砸中1楼警方测全楼DNA”' j+ Y# x7 S3 d( }' {% S9 E8 @0 u, ?( F
    来自安卓客户端来自安卓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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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24-9-21 12:37:5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装摄像头仰拍取证,一旦拍到抛物的,报警把证据交给警察就行,剩下就交给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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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3-19 09:32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6#
    发表于 2024-9-21 12:32:3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
    jstz 发表于 2024-9-21 11:36  h8 a8 a  T% H4 }/ ~! g5 E( T0 u
    防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都已经入刑了
    # [/ @& S# i& u/ d  H
    港澳小区都有朝天探头,一抓一个准,谁高空抛,重典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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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楼主| 发表于 2024-9-21 11:50: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Jamny 发表于 2024-9-21 11:49
    3 r+ O! D- H1 K: m% s相关的法律依据,顺便给各位看官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r3 B. W, e3 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 G; U# D3 }0 @
    希望有关人员看到后自行认真对待,不要到最后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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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24-9-21 11:49: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相关的法律依据,顺便给各位看官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 z7 N! O" n: l) m0 I/ p《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如若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 I* i7 ~" C% Y. h- ^; m. r/ d: C; K( U; 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物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建筑物及相关附属物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服务企业也要为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买单”。# R6 R7 Y2 c, M' e, W: P6 O
    1 m! u7 W# Z! j. Y1 ?' 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权与调查义务,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查明侵权人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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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629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板凳
    发表于 2024-9-21 11:36: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防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都已经入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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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4-9-21 10:30: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遵章守纪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服务人民是每个为百姓主持正义的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谁不是为一方幸福生活而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一碗水端平也是应该的,问题及时处理也是应尽的责任,党一直教导我们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杨根思的“三不相信”精神我一直相信,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同样也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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