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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3 1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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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泰州
网友,你好。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参保居民在苏北人民医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合规住院费用,如没有实时结算,也可以送至其所属镇街卫生院实行事后结报,报时需持发票原件。
7 V* F" `" {9 r1 i5 [2019年我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报销的办法。6 |, t2 X1 Q$ R6 V; h* t
1.起付标准- C$ |8 ^8 ? t# l( a
泰州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转泰州市外医疗机构1100元。
: `* l* T. V% H' g2.分段报销比例
. s6 x0 b) \9 V, S, t* J8 Q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6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参保地内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为一级报销85%,二级报销70%,三级报销68%,转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8%。参保人员发生政策范围内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68%。未按规定转诊直接在参保地二、三级及参保地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规定标准上降低10个百分点。" M1 H/ {" D \! t-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定为1.5万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的费用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为:1.5万元至10万元按5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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