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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关注] 看看姜堰的小区有没有超收物业费(该打折的有没有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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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12-4 14:20: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泰州

泰价服〔2018〕53号

各市(区)物价局、住建局(房管局)、民防局(人防办),泰州医药高新区发改委,市区各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建设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11号)、《泰州市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 泰政规〔2017〕4号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苏价服〔2015〕31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泰政规〔2018〕2号 )等有关规定,经成本调查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和参考周边城市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泰州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的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停车收费具体标准

1.汽车停放费。前期物业阶段住宅小区各类轿车地面停放费最高为80元/辆.月,地下停放费最高为50元/辆.月,下浮不限。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汽车停放服务单位与业委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临时停车费。不区分访客临停还是业主临停,不区分地面、地下,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标准为: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2小时内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1元收取,最高不超过10元;超过24小时为下一个计费周期。业主大会成立后,临时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汽车停放服务单位与业委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3.产权车位租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用于出租的,租金最高标准为200元/月,下浮不限。实际执行幅度由建设单位根据情况自主确定并合同约定。机械车位的租金,按照不高于产权车位标准的原则,由租赁双方合同约定。

4.人防车位租金。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出租,最高标准为120元/月,下浮不限。

二、汽车停放管理要求

1.汽车停放费收取条件。有经规划设计建设的车位、具备车辆进出自动监控系统、有专人负责管理、有明显车辆停泊指示、有明码标价公示牌。其中,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并收费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住宅小区停车实行刷卡出入管理的,停车服务单位应当为停车人免费配置1张出入卡,其成本在汽车停放费中列支,不得再向停车人收取押金或工本费用。停车人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卡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3.汽车停放费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取的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剔除合理支出后,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三、人防车位管理要求

1.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的,由各地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各住宅小区实际情况,书面委托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代理人防车位出租、日常维护、管理等事宜。双方应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并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2.经书面委托后的人防车位出租代理单位,负责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维修及管理,按规定收取管理使用租金、协调处理有关矛盾等。

3.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数量少于本住宅小区申请使用人防车位的用户数量时,车位出租代理单位应当采取抽签摇号等公平方式,产生人防车位的租赁住户。在采取此种方式前,应当在小区内公示租赁车位产生方法,让业主提前知晓。人防车位出租的租赁期限单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人防车位出租代理单位收取租金后,应将租金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具体管理办法另文制定。如需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维修,并在租金账户中列支维护管理费用的,需提前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经其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租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物价、民防、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高新区,其中人防车位租金标准及管理要求适用于全市,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停车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标准超出本通知规定标准的,自2018年7月1日起一律按新标准执行。已经缴费但停车协议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单位应在协议期限届满后,采取下期协议顺延时间抵冲或直接退款(其中人防车位租金采取本方式)等方式,将超过部分退还给缴费业主,确保新标准按期执行到位。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民防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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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9-12-4 14:27: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关于进一步完善泰州市区物业服务及物业收费管理的通知
9 U- G! k6 Q2 l' U, y' J  泰价服〔20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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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物价局、住建局(房管局),医药高新区发改委,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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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际,现就完善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8 z" v5 o- K

& I$ F5 O0 }2 P' s( K  D  一、备案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Z: n% a1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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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业费交纳。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不超过一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和电梯运行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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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 W9 n: ]  A0 e! E  K  三、计费面积。物业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车库、储藏室、阁楼等附属房屋,均不计入交费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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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及时入住交费。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提醒业主办理物业空置书面手续。两年内按约定标准的70%交纳空置期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电梯运行费。" c7 Y2 Y6 q5 L/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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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非机动车辆停放费。小区内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为非机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服务费应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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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停车免费对象。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行政执法、救助救护、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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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业主临时停车。只有地下车位、没有地面车位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因各种原因暂未购买或未租用车位,需在建设单位地下产权车位或人防车位临时停放车辆的,临时停车费的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9 u  [6 H- y" ]" h* h/ m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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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代收代交费用。电梯运行费(包含电梯维保费、运行电费、法定检测费等)和公共能耗费属于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年底代收代交费用应当公示,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调整标准。在测算电梯运行费标准时,可根据楼层情况制定阶梯式标准,并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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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5 C( h1 ?, I" g  九、广告等经营设施收益的处置。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取,但收支情况需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年底向业主如实公开收支情况。业主大会成立后,经营设施收益的处置由业委会决定。3 C3 i/ g% a7 U6 }+ n

" Z/ j+ h/ N% B# g1 ^  十、装修押金。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明确表示不立即装修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提前收取装修押金。业主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事项和装修押金标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完毕未违反装修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完毕2个月内退还装修押金。3 G5 k/ y& r-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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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装潢垃圾清运费。新建住宅小区,业主首次装修产生的垃圾清运费,已纳入商品房成本并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业主将装潢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建筑垃圾池内的,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另收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将垃圾运送到建筑垃圾池的,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再次装修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由双方协商处理。/ q' U0 o" u) g& f( a
0 w4 {) v6 |- r6 D3 g5 s, K
  十二、门禁卡。对实行门禁卡和梯控卡双卡合一管理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免费为业主每户配置不少于4张卡;门禁卡和梯控卡分开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免费分别为业主每户配置不少于3张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所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每车配置1张出入证(卡),证照、门卡等所产生的制作费用,在收取的汽车停放费中支出。没有收取停车费而实施车辆管理的,可适当收取出入证照卡工本费。为提档升级需要,为车辆配置蓝牙卡的,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可适当收取工本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门禁卡和梯控卡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相关费用。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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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营业房二次抄表水电费。营业房水电费需二次抄表时,对其设备、线路、管网发生的损耗,物业企业可以进行合理分摊,但收支情况和分摊情况应当公开,并不得体现盈利。也不得将物业用房、物业公司自身的用水、用电分摊到营业房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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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营业房物业费。营业房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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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市区政策性保障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提供住房保障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由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应按照所提供的物业服务的项目和等级标准,在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从严掌握,经合同约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9 N& o" h. b; E

1 S# d. p  T* a7 G  e) h# T+ {% _, O  十六、完善与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合同约定,并书面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继续执行原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4 _; @; K/ v; ]4 b- F& m

; K$ y7 e# ~9 x. k/ ~  十七、收费公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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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收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公共能耗费、电梯运行费、经营设施收益及其他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每年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上一年度上述费用的收支状况,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接受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的监督。& Y3 V& J; m$ W3 s# z)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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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或相关前期物业合同约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精神调整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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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9 S: N" u% _! e  泰州市物价局) X3 Q1 o: Q; S) q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p& y4 b& u  I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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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08:22:5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出售车位租金最高标准为200元/月,人防车位租金最高标准12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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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12-5 09:26: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姜堰有几个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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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9-12-5 09:48: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论坛可以开启一个物业专栏吗?$ M9 V2 Q& n/ O.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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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09:59: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所以要给大家普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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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9-12-6 16:13:0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我们小区装修押金要等六个月才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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