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场所 有序开放的通告 (第12号) 7 ], A) Q4 w* F8 I3 s
为有序推动全区公共服务场所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C; a3 N E5 ?& O; l
一、开放范围 自2月22日零时起有序对外开放的场所:综合性商场、城市综合体(不含聚集性场所)、宾馆、酒店(不含堂食)、专业市场、旅游景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室外文体设施; 延长服务时间的场所:大型超市(含社区便利店)营业时间延长至20:00; 暂缓对外开放的场所:餐饮单位(堂食),公共浴室、美容机构、游泳场(馆)、室内文化体育场(馆)、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KTV、线下培训机构等易造成人员聚集的经营类场所。 $ l9 G1 Q3 P1 l
二、相关要求 1、严格防控措施。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必须按照《姜堰区企业复产复工工作指导意见》中“七个条件、六个到位”的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2、严格人员管理。所有进场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口罩,按要求测量体温;发现发热人员,要立即拨打120;从紧控制进场人员,尽量避免人员集聚;规范用工管理,非泰州籍且14天内未离开江苏省境的员工,经活动轨迹查询核实和身份核对,无异常的可以上岗;省外(除疫情重点地区外)入姜返姜员工经活动轨迹查询核实和身份核对,无异常的由企业接回并对其实施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满14天或核酸检测无异常的员工,可以上岗。 3、严格环境管理。场所内必须定期消毒、通风、保洁,确保干净整洁卫生;电梯等公共设施要增加消毒频次;中央空调一律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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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流程和监管要求 1、经营性场所中规模以上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城市综合体参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业企业复工的通告》,由企业提出申请、镇(街)初审核查、行业主管部门复核、报区政府备案同意后正式对外开放。 2、经营性场所中规模以下、限额以下经营单位参照《关于有序做好经营场所营业管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通告》,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村(社区)初审、镇(街)审核备案同意后正式对外开放。 3、公益性场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对外开放。 4、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街)履行监管责任,适时开展督查检查,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力的,及时责令整改,直至关闭。 5、所有公共服务场所未经备案同意,一律不得对外开放提供服务,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9 y+ P! z* V9 n% F- g& j# Z!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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