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山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委办局,区有关单位,各被征收人:
《天目山街道1片区(砂轮厂周边地块)A、B、C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7日
天目山街道1片区(砂轮厂周边地块)A、B、C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江苏省、泰州市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经公开征求意见,制定天目山街道1片区(砂轮厂周边地块)A、B、C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的范围
天目山街道1片区(砂轮厂周边地块)A段:东至益民路,西至姜溱河,南至淮海路,北至鸡鸣路合围区域范围内的部分房屋及附属物;
天目山街道1片区(砂轮厂周边地块)B段:东至姜溱河,西至人民路,南至淮海路,北至巡特大队南侧东西路合围区域范围内(不包含皮防所、欧洲花园等)的部分房屋及附属物;
天目山街道1片区(砂轮厂周边地块)C段:东至姜溱河,西至人民路,南至巡特大队南侧东西路,北至鸡鸣路合围区域范围内(不包含砂轮厂)的部分房屋及附属物。
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所附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的实施时间及搬迁期限
实施时间:2020年10月12日起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签约工作。
征收搬迁期限: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1月10日。
三、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
5.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
6.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
7. 《关于公布〈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规〔2014〕14号);
8.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7〕3号);
9. [url=]《市政府关于〈调整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部分标准〉的通知》(泰政规〔[/url]2017〕6号);
10.《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8〕140号);
11. [url=]其他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定[/url]。
四、房屋征收部门
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天目山街道1片区(砂轮厂周边地块)A段:泰州市姜堰区晨曦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天目山街道1片区(砂轮厂周边地块)B段:泰州市海陵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天目山街道1片区(砂轮厂周边地块)C段:泰州市姜堰区建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二)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三)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四)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七、被征收房屋(含土地)性质、用途、面积的认定标准
[url=]被征收房屋(含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载明的内容为依据,无权属证书的,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处理,房屋(含土地)的调查结果各职能部门应交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予以公示。[/url]
(一)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认定面积、未认定面积两种类型认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作为认定面积处理:
1. 房屋已经产权登记的;
2. 房屋未经产权登记,但具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同类批文、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
3. 住宅房屋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2项条件,但与2000年姜堰市航测图标注相符、经街道(镇)、社区(村)及四邻确认无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其它非简易结构的房屋;
4. 已经认定的合法建筑,其公摊面积未纳入房改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权属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的,产权人同意认定给被征收人或承租人的;房改房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改面积的部分,原产权人同意认定给被征收人的;
5. 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依法可以认定的。
认定面积以外的房屋面积为未认定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的土地面积,按认定面积与未认定面积两种类型认定。已经登记的,可作为认定面积处理;未经登记的,原则上不予认定,权利人主张使用权时,须提供相关资料,由登记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参照地籍图及调查成果等予以认定。
(三)调查结果公示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现被征收房屋(含土地)的公示内容与现状不符的,可书面申请复核,复核后的结果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
八、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
(一)经评估测算,本地块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为:成套住宅标准样本房价格约8607元/㎡,非住宅经营性样本房价格:沿人民路约 14294元/㎡,沿淮海路约16250元/㎡,沿鸡鸣路约13391元/㎡。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以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
(二)非住宅非经营性房屋的价值按《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规定评估确定。
九、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的办法评估确定补偿。
(二)装饰装潢及附着物的补偿
装饰装潢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按《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附件2及《调整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部分标准》的标准执行。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按《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含住改非)房屋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机器设备的搬迁补助费,可委托已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不得与前述标准重复补助。
货币补偿安置的,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期房产权调换的,计算两次搬迁补助费。
(五)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六)提前搬迁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与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提前搬迁奖励第一时段(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31日),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和房屋认定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提前搬迁奖励第二时段(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0日),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和房屋认定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其他补助
占用他人土地,以及房屋征收调查工作开展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助。对其余认定面积以外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提前搬迁奖励第一时段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让房的,按房屋重置成新价的100%给予补助;提前搬迁奖励第二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让房的,按房屋重置成新价的50%给予补助;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搬迁让房的,不予补助。
十、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概况、结算基本价格、结算方法
(一)住宅房屋
1. 在征收范围内提供待建的住宅期房(毛坯房)用于产权调换安置。安置房屋由取得开发资格的房屋开发企业建设,选房工作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区住建局、天目山街道与房屋开发企业等共同组织,并适时发布安置房源、选房通知与具体的结算办法。
2. 安置房屋成幢或成单元提供,选房顺序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搬迁让房的先后顺序确定。
3. 被征收人原则上应选择与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接近的房屋作为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的,安置结算时,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部分为限价保护面积,按8150元/㎡进行结算;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以外、20平方米以内部分可照顾按限价保护面积进行结算(20平方米不是每户的必达标准,不足20平方米的部分不再另行补偿);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仅有的一处房屋,且在提前搬迁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限价保护面积加照顾限价保护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含)作为限价保护面积进行结算;其余面积按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的市场销售价结算。以上结算价格不含层次差价、配套设施等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的价格。
4. 安置房的层次差价以安置房楼层的中间层为标准层,每增加或减少一层,层次差价应相应增加或减少20元/平方米。
5.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部分预留用于购置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预留款不计算利息。
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其他征收工作的需要,征收部门可提供异地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安置房屋予以公示。
(二) 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
由区政府根据规划统一安排处理。
十一、最低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户口与被征收房屋一致,被征收人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的,按照下列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分户、析产的除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低于21万元的,按2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规〔2018〕140号)文件规定指定安置一套小户型住房。
十二、住宅房屋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暂为24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三、征收所需补偿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投资;非财政拨款投资;其他建设资金。
十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住改非”“非改非”部分的经营面积等相关情况,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确定。
(二)计户规则。以房屋产权登记或调查公布的认定处理结果为依据,一处产权为一户,共同共有产权人按一户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三)关于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的认定。方案中补偿和安置涉及到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条件的,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承诺)说明为唯一住房,并提交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拥有房屋情况证明,经现场公示5日无异议后给予认定。被征收人或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说明或证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市场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当事人依法自行解除。
本方案未尽事项,详见国务院、江苏省、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文件并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