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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待新增] 姜堰金融——姜堰区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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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7 10:5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泰州
姜堰区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利益熏心 巧借合法外衣非法集资
吴某某接手我区某农村经济合作社后,利益熏心,伙同花某某、卫某某等人突破合作社经营范围,向开发区周边300多名群众高利吸收资金并对外发放贷款2020年初资金断链,造成群众损失达1800余万元。经查明,该社未经金融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依法判决被告人某某、花某某、卫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6年、36个月、2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责令退赔资金1816.16万元。
案例二:陈某非法集资入刑 所聘四人同落法网
陈某2011年至2014年利用设立的某担保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等公司名义,在娄庄镇、溱潼镇等地设立办事处,聘用徐某某、田某某、陈某某、季某某负责运作,以投资经营需资金为名,承诺还本付息,以给付高于国家同期法定利率的利息为诱,向夏某等147名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6031.55万元。后经查实,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9年、5年、2年、1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三:高息吸金玩失踪 法网恢恢终难逃
我区一物资公司业主费某某于2005年至2015年以泰州市某物资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口口相传,承诺还本付息,以给付高于国家同期法定利率的利息为诱饵,向蒋某等14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489.2万元。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费某某立案侦查,于20173月将消失多月的费某某抓获。查明,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依法判决被告人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
案例四:为替儿还债 花甲老父竟非法集资上千万
纪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高息为诱,非法集资用于偿还儿子赌债,于20094月至20141月期间,以与泰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等经营砂石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公开向杨某等33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合计**1734.98万元,最终无力偿还。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纪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例五:姜堰一对夫妻非法集资600多万被判刑
周某某与妻子孙某某于2008年至2013年间,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他们通过口口相传、让中间人介绍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以给付高于国家同期法定利率的利息为诱饵,向姜堰区、海陵区等地38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合计**617.75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或偿还本息等,逾期未还。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件警示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出,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上当受骗群众的教训如此惨痛的形势下,为什么还不断有群众上当受骗? 就是非法集资的诱惑性、欺骗性在作祟。
如何避免掉进非法集资的陷阱?
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三是对“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某些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因此,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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