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城一人 发表于 2022-10-14 15:184 K9 _* a3 `% d O# k) P5 T1 C
还有一句,严禁通过举债储备土地,不得通过国企购地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巧立名目虚增财政收入弥 ...
A I1 {, @# e这个文件的落脚点主要是加强财政预算经费特别是“三公”经费管理,判断国企拿地是不是虚增财政收入,主要是看资金来源和用途,如果国企拿地的资金是来自财政拨款资金,或者国企自有资金买地后的收入,财政又通过其他渠道返还,一般就是属于虚增土地出让收入。只要不动财政预算经费盘子,应该问题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