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杨某系被告杨某某之女。被告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当年抚养费10000元。被告未按期给付。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先予执行,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被告自动履行了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原告撤诉。 【法官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依约给付原告抚养费,原告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其生活。被告完全具有履行给付抚养费的能力。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可以由国家强制力强制履行。 : G4 M. L" i1 J! @+ }0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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