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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8 15: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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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S1 Z% ? ]5 Y' R: z你好!, T: ]; a* O3 f
我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经备案后,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800元(退休(职)人员5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报销60%,参加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再增加报销20%,合计报销80%。" t' D6 Z$ a7 }# @/ {3 }! H5 s) _
取消慢性病药品目录限制,设立门诊慢性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标准,一个结算年度内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年度限额标准为:一类慢性病5000元,二类慢性病8000元,三类慢性病15000,参保人员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按三类慢性病限额标准执行。2 P" s0 G) ]( e! Q3 F2 {
办理手续:市区(市直、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携带含明确诊断的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疾病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件至市区内(市直、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任一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鉴定慢性病。
- p* j" F3 i* C4 t/ W6 |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按照本地政策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报销比例在本地政策的基础上下降十个百分点。
: B& q( y" W8 A+ m6 T如你需要咨询城乡居民慢性病政策,可直接拨打88219297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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