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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兴化法院通过远程庭审,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宇(原兴化市教育局社会办学中心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黄某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被告人黄某宇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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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_. @9 e/ Y( r p5 D: C+ A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某宇利用担任兴化市中等专业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某在教学设备付款方面提供帮助。利用担任兴化市教育局原职业与社会教育科科长,监督和管理全市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职务便利,为兴化市文正实验学校、兴化市振兴双语学校、兴化市明升双语学校、兴化市宇弦艺术培训中心等单位在民办学校年检、增加招生计划、民办培训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6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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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 }# v \' O2 s' F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黄某宇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已退出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 g/ P K1 e1 J( L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总书记说过“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每个人享有受教育的机会,获得发展自身、奉献社会、造福人民的能力”。教育不公平容易引发各类社会问题,进而影响社会风气。今后,我院不仅会加强教育领域职务犯罪审理,同时也会针对相关问题积极发送司法建议,为净化我市教育生态,创建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发挥司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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